本报讯(记者石晶通讯员孔庆民)父亲去世,儿子继承财产,却不愿担负偿还其父在世时的借款,父债到底需不需要子还?近日,邹城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依法判决王小明在继承其父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借款。
王迪与妻子郝某于2012年1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其子王小明随郝某生活,位于邹城市区的一套住房归郝某所有,同时还约定婚后所有债权债务由男方承担。2012年2月,王迪突然因故去世,高某拿着王迪所写的八张借条找到王小明和郝某,要求母子二人共同偿还借款22万余元。双方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高某于2012年3月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郝某、王小明偿还借款。
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王小明作为王迪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应当承担偿还义务,而且王小明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遂依法判决王小明在继承其父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
法官点评:父母如果去世,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遗产,但同时还需承担父母生前所欠的债务,除非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法律同时规定,对经询问是否放弃继承未作明确表示的,视为不放弃继承。当然,继承人承担债务的范围是有限的,应当以其所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但如果继承人自愿偿还则不受此限。(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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