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盖鸣霆 通讯员 陈执磊
都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可是,总有部分驾驶员置法律与他人安全于不顾,不仅酒后开车,甚至在第一次酒驾被处罚后不知悔改,再次酒驾。近日,汶上县一男子就因二次酒驾被交警查处,并处十日以下拘留。
4月11日晚,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路敦华带领交警三中队民、辅警到辖区巡查,当巡查到白石镇南杨庄村附近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鲁HJ5**6的轻型普通货车形迹可疑。副大队长路敦华下令将该车拦停。民警随后对驾驶员用酒精排查棒进行排查,显示该驾驶员喝酒了,民警遂将该驾驶员口头传唤至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三中队作进一步调查。
经检测,该驾驶员郭某某的酒精含量为50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郭某某于2015年8月份因酒后驾驶,被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过,这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郭某某处以十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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