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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汶工商听告字〔2019〕0001号、汶工商听告字〔2019〕0002号、汶工商听告字〔2019〕0003号、汶工商处听字〔2019〕00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汶上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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