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大众报微山讯(通讯员王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唯一合法证件,可因某些原因,就有人一直冒用着他人的身份生活在现实里,而且长达20多年。近日,微山警方就依法对两位冒用他人身份的大妈进行了罚款处理。
3月21日,宋女士在微山县欢城镇派出所办理业务时顺便查看了一下自己家庭的户籍信息,不料这一看,却大吃一惊:“这哪是我姐呀?恐怕是搞错了吧?”闻听此言,工作人员赶紧让宋女士对其姐的照片进行了细致辨认,宋女士坚称:“这肯定不是我姐!”见此情景,民警立即对该身份作了核查,并迅速传唤了这一身份信息的持有人。经查,冒用他人身份的人名叫陶某吉,1964年出生,原籍为四川省江油市双水乡。据其回忆,20多年前,她在上海打工时结识了来自微山县欢城镇的马某祥,并感觉这个人不错,在得知马某祥的妻子于1990年离家出走杳无音讯之后,就跟着马某祥回了欢城老家生活。“当时也想登记结婚,可考虑到迁户手续很麻烦,路上的费用也不少,也就没有再迁。前些年刚兴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我就拿着户口本冒用丈夫前妻的信息办了身份证,一直用到现在。”
就在民警办理这起案件的时候,另一起因身份信息不符要求注销户口的事件引起了工作人员的警觉。经过询问,才知道这位年近54岁的大妈闫某存也是冒用了丈夫前妻的身份信息与之生活在一起。对此,闫某存的丈夫张某喜介绍说:“2001年,前妻芦某某离家后,一直没有信息。后经人介绍认识了闫某存,因闫某存当时没有户口,为了结婚登记,就用前妻的户口办理了身份证。后因生活中带来的各种不便,才通过努力在原籍菏泽市单县郭村镇重新补办身份证。”有了“真我”的信息,闫某存就想着注销掉原来“假我”的身份。
面对当年为结婚冒用他人身份的两位大妈,民警在给予严厉批评教育的同时,分别对她们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同时,民警也提醒:对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公安机关将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从事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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