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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不合格 单位自行改装机器 工人被砸伤 两家共赔偿

来源:济南日报 2013-03-19 10:16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李朕葳通讯员关在峰李成伟

销售商出售没有说明书、合格证和警示标志的砂轮,被配件厂安装在了自行改装的砂轮机上使用,配件厂工人杜先生在使用改产品时被打伤了腿部。杜先生为维护自己权益,将砂轮销售商和配件厂诉至微山法院,要求索赔。

2009年3月16日,微山一配件厂工人杜先生在悬挂使用的砂轮机上使用陶瓷砂轮进行磨件作业时,机器上的砂轮突然断裂,砸伤了杜先生的右腿。在医院治疗19天后,医疗费用共计5000余元,右腿的伤处仍需治疗。后经鉴定,杜先生为十级伤残。出院后,杜先生找到配件厂与销售商,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三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销售商出售缺陷产品,配件厂安排职工在自行改造的砂轮机上操作,造成杜先生收到伤害,应共同赔偿杜先生损失,依法判决销售商和该配件厂各自赔偿杜先生损失18万余元。

据微山县人民法院鲁桥法庭副庭长满孝安介绍,产品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销售公司出售给配件厂的砂轮既没有说明书、合格证,更没有警示标志,为缺陷产品。配件厂使用的砂轮机系其自行改造的,未取得国家机电产品的强制认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且采取悬挂使用的方式,增加了危险性,配件厂存在使用不当的问题。所以,两个被告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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