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困难群众生活再改善(资料图)。本报济宁8月1日讯(记者贾凌煜通讯员杜金玲)日前,济宁市政府出台《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确定全市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再次提高,将惠及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及特困人员21万余人。
具体来说,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90元;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的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20元。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其中,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提高到每人每月810元;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提高到每人每月87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提高到每人每月510元;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提高到每人每月550元。
同时,城市和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都分为三档,一档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520元;二档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三档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
据介绍,济宁市在全省最早建立并落实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2008年以来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实现了十三连增。目前,提标文件刚出台,正在组织落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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