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P供图当前,汽车消费纠纷多,消费者维权难。□记者赵君通讯员马丽报道
本报济宁讯济宁市泗水县消费者刘女士怀疑其购买的新车喷过漆,4S店拒绝赔偿的纠纷案,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女士获得“退一赔三”的赔偿。这一判决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全国家用汽车“退一赔三”的首个判例。
2014年5月7日,刘女士在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菲亚特GFA7140AEAA家用轿车,价格12.8万元。同年6月26日,刘女士的新车与一辆三轮车发生轻微刮蹭,到泗水县某烤漆店补漆。在工作人员引导下,刘女士发现车左后叶子板漆面与原车漆面色差十分明显,面积约1平方米,左后门叶子板边缘有两处漆斑遗留。刘女士找安斯达汽车销售公司交涉,该公司乔经理承认车喷过漆。2014年6月30日,刘女士向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召集双方调解,因意见分歧太大未达成协议。消协建议刘女士诉讼维权。2014年8月4日,刘女士起诉至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安斯达汽车公司退款退车并给予3倍赔偿。
今年2月4日,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安斯达汽车公司在向原告刘女士销售车辆过程中隐瞒了曾经销售给他人的事实,已构成销售欺诈。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一审判决原告刘女士将车退回被告安斯达汽车销售公司,被告将购车款12.8万元退还原告,并按购车款的3倍赔偿原告38.4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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