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图泗水巡回审判七旬母亲赡养纠纷
■本报记者刘利莎通讯员屈庆东梁磊1940年出生的丁玉香老人家住泗水县星村镇五道岭村,育有三个儿子,老人年事已高,常年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最近赡养费和医疗费成为丁玉香老人的困扰。原来,三个儿子中仅有大儿子出面照顾母亲,其余两个儿子则对母亲不管不问。无奈之下,老人只能一纸诉状将三个儿子告上法庭,希望通过法律解决自己之后的赡养和医疗费问题。
3月16日上午,泗水县星村镇五道岭村的小广场上聚集了不少村民。丁玉香老人赡养纠纷的巡回审判将在这里举行。捂着厚棉袄,打着吊瓶,步履蹒跚出现在庭审现场的丁玉香老人,引起在场村民的一阵叹息。随着一声清脆的槌响,泗水法院苗馆法庭巡回审判正式开庭。
庭审过程中,被告中丁玉香老人的大儿子表示自己一直在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长期以来一直是他照顾母亲,母亲生病期间垫付了大量的医疗费。他表示自己会继续赡养母亲,但希望两个弟弟也能够赡养母亲,并支付自己为母亲治病花费的大量费用以及照顾母亲期间的误工费等损失。三儿子也表示自己同意赡养母亲,也曾经为母亲治病花费不少,同意母亲代理人提出的为母亲提供赡养费,并和两个哥哥一起平均分摊之前和之后为母亲治病的医疗费用。
不过丁玉香的二儿子则对之前母亲花费的医疗费并不认可,也不同意对此进行分担。同时他表示母亲之前曾经改嫁,近半年才回到村里,而母亲改嫁前的承包地一直由哥哥和弟弟耕种,自己没分到地,因此也不会分担母亲的生活费和医疗费。案件一时无法调解,审判长只得宣布休庭。之后法庭将继续调解,保障丁玉香老人的合法权益。
苗馆法庭庭长盛秋寒向记者表示,在基层法庭中,老人赡养纠纷挺常见,希望通过在村民家门口开庭能收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尊重和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尽管丁玉香老人曾经改嫁,但儿子不能拒绝承担赡养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泗水法院苗馆法庭巡回审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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