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孟一报道
本报济宁讯为进一步推进民生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近日,济宁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确定自2015年6月起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2015年济宁财政将因此增加支出5000万元,惠及近30万名城乡困难群众。
据了解,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8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275元;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太白湖新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2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305元;高新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6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330元。城市低保补助水平提高幅度不得低于每人每月10元,农村低保补助水平提高幅度不得低于每人每月15元。
各县(市、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90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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