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利莎通讯员胡勇孔猛)曲阜一青年男子真是太大胆了,竟然骑着三轮车去盗窃电动车,将偷盗的电动车放在三轮车上,自以为万无一失,骑着三轮车就跑,不料,该青年男子骑着三轮车还没逃出500米,就被曲阜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巡逻队员当场抓获,等待这名青年男子的,是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
记者了解到,7月6日下午,曲阜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巡逻队员巡逻至六艺城附近时,便有一名青年女子上前报警,她告诉巡逻队员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刚刚被偷走,希望能够帮忙找回。巡逻队员简单了解了被盗电动车的特征和盗窃人员逃跑的方向后,便迅速驱车追赶了过去。当追出500米时,发现一名青年男子骑着电动三轮车载着一辆电动自行车,车上载着的很像报警人描述的被盗电动车,于是巡逻队员赶紧上前将其拦下进行盘查。当被问及电动车的来源时,骑三轮车的青年男子说话吞吞吐吐,讲不清楚车上电动车的来源,随后,巡逻队员将其带至巡警大队进一步询问情况。最终,这名男子承认了自己盗窃电动自行车的事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这名青年男子将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
偷“苹果”吞苦果
本报讯(记者李朕葳通讯员张凯)60岁本是颐养天年的年纪,可来自重庆渝中的常某,却偏偏陋习不改,公然在公交站偷窃他人的苹果手机,被邹城民警抓获后,只得吞下自酿的苦果,近日邹城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2013年2月23日下午,在邹城市区的一个公交站,一名四处张望的老人,趁人多挤着上公交车之机,迅速将乘客柳先生口袋的苹果手机偷走,得手后常某正欲溜走时,被邹城公安局公交中队的便衣民警抓获。后经物价部门鉴定,常某盗窃的手机为“苹果”牌手机,时值2800元。
邹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某在公共场所实施扒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罪行,被盗苹果手机已退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近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常某的扒窃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同时,盗窃的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同时满足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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