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图■记者山进通讯员张林裴忠华
网络商品交易成为当今社会重要商品交易形式之一。由此引发的网络纠纷也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网上虚假宣传、商标侵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的网络商品交易秩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市工商部门加强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和查处力度,截至目前,全市8个单位共查处案件88件,罚款52万元。在这些查处的案件中,市工商部门公开曝光了2012年全市十大网络商品交易违法案件。这10件案件,从违法行为类型看,涉及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的案件5件,涉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无照经营行为、不按规定公开营业执照信息、格式合同违法、销售仿冒认证商品案件各有一起;从涉及的行业来看,既有非法销售化工、机械、服装等产品的违法行为,又有团购、婚恋等服务业的非法行为。
互联网销售假冒洗衣粉案
2012年8月,济宁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济宁市某日化有限公司在网络上发布涉嫌假冒“碧浪”洗衣粉的宣传内容。
经查实,当事人委托济宁市北方日化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外包装袋标示为“碧浪科技集团新品上市”等字样的洗衣粉,“碧浪”两字突出标识,在网络上进行销售。截止查获日,已全部售完,销售额为6180元,剩余涉嫌侵权商标外包装袋44个。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济宁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销毁侵权商标标识,罚款8000元的处罚。
未按规定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案
2012年5月,济宁市工商局市中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上巡查时发现,济宁市某广告公司未在其网站上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及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遂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经查实,当事人在接到济宁市工商局市中分局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30日后,仍未按规定公开营业执照登载信息及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济宁市工商局市中分局依法做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的处罚。
无照从事网络团购案
2012年4月,济宁市工商局市中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殷某在一商务楼内从事网站团购经营活动,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涉嫌无照经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2年3月份租赁太白西路76号五交化站商务楼315-317室,招聘人员,开设济宁CC团(网址:www.0537.CC)从事网上团购经营活动。当事人从事该网站团购经营活动未办理营业执照,截至查获时未赢利。当事人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设立网站从事网上团购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济宁市工商局市中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
服饰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
2012年5月,济宁市工商局任城分局执法人员在网上巡查时发现,济宁某服饰有限公司在其网页上涉嫌通过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2年3月开始先后在网络上发布“济宁某服饰有限公司一家集生产加工定做为一体的厂家”、“本公司主营:生产加工劳保服、校服、工作服、制服等,本公司有20多年的服装加工工作经验”等内容,通过对当事人实地调查发现,当事人在网上所宣传的上述内容为虚假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济宁市工商局任城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济宁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
2012年5月,济宁市工商局任城分局执法人员在网上进行巡查时发现,济宁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宣传信息。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2年3月起,在阳光佳缘网发布济宁市妇女儿童医院、济宁市供水集团、济宁市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十几家单位为其会员单位和“中国首家与企事业单位联合打造的实名制婚恋交友网站”的广告。经核实广告内容为虚假。
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了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济宁市工商局任城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3000元的处罚。
高新区曹某销售仿冒认证商品案
2012年3月,济宁市工商局高新区分局接群众举报,称高新区曹某在济宁车管所院内涉嫌销售仿冒认证商品:汽车行驶记录仪。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2年3月在互联网上购进汽车行驶记录仪20台,加价后对外销售。当事人所售商品,外包装无任何标识,内包装商品只标注“CCC”强制认证标志。当事人无法提供商品的相关证明,商品属仿冒认证商品。截止查获日,当事人销售一台,获利25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济宁工商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冒用认证标志汽车行驶记录仪19台,没收违法所得250元,罚款6250元的处罚。
曲阜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网络虚假宣传案
2012年5月,曲阜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曲阜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涉嫌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
经查实,当事人自2011年10月起,在其官方网站及阿里巴巴等网站上宣传“曲阜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是颗粒机、粉碎机、打浆机、提升机、挖坑机等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等内容,并配有相关产品的图片信息。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通过网络所销售的机械产品全部从临沂等地市场购进,并不从事机械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加工,其网上宣传内容为虚假信息。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曲阜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泗水县某机械厂格式合同违法案
2012年5月,泗水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网上巡查时发现,泗水县某机械厂在网上发布加工食品机械的宣传,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实,当事人签订购货合同书时,使用了格式合同,没有明确解决纠纷的方法,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泗水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警告、罚款1000元的处罚。
嘉祥县韩某
利用网络虚假宣传销售名犬案
2012年3月,嘉祥县工商局接消费者举报,嘉祥县韩某在网络中虚假宣传销售名犬。
经查实,当事人自2011年12月起,在网络上发布了“杜高犬、杜高犬价格、杜高犬打猎、杜高幼犬;所属类别:养犬;公司名称:山东盛宏犬舍;公司地址: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联系电话:0537-6782598;手机:13465791006”和“山东省盛宏大型猎犬养殖基地……信誉第一,质量第二的原则,欢迎爱犬人士订购”等内容,除联系方式是真实信息外,其余全是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九项所属欺诈消费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嘉祥县工商局依法对其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处罚。
梁山某专用汽车制造
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2年9月,梁山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梁山某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涉嫌在其网站上进行虚假宣传。
经查实,当事人在不具备生产半挂车所需的行政许可手续或批准文件的前提下,在网络上宣称“公司是集研发、设计、制造、销售于一体的专业企业。”等内容,宣传内容为虚假信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梁山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处罚。
又一个上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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