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万德龙
记者昨日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获悉,为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外出和聚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更好保障当事人的仲裁权益,该委员会就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事项进行了安排。
据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非必须的,可以暂缓提出仲裁申请。确须在此期间申请调解仲裁的,建议优先通过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智能化服务平台(http://60.211.255.251/lacp-as/#/)或登录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点击进入“服务大厅”板块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市仲裁院优先选择采用线上审理方式,望当事人积极配合。确因客观条件受限无法参加仲裁网络庭审活动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在开庭三日前向主办仲裁员说明情况申请延期。
另外,疫情防控期间,线下开庭的,严格控制出庭人数,非必需出庭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庭审活动。集体争议案件,有仲裁代表人的,代表人可参加庭审活动,其他申请人不得参加庭审活动。市仲裁院立案窗口咨询电话0537-2967382,如在线上申请调解仲裁过程中遇有问题,以及确需查阅案卷、调取材料、开具送达证明等,请先通过电话联系沟通。确需到现场办理的,请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出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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