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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红西小区内突然从天而降7、8个酒瓶,不仅将路边停放的车辆砸伤,更是吓坏了小区居民。 济宁市首例!男子高空抛物被刑拘 民警: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

来源:济宁晚报 2021-02-02 08:12   https://www.yybnet.net/

天降酒瓶吓坏居民

当日下午6时许,家住红西小区的张阿姨正打扫家门口的小路,忽然身后传来一声巨响。“我回身一看,一个酒瓶子从楼上扔了下来,就掉在我身后1米多的地方。差点儿砸到我,吓得我赶紧往家里站了站。”之后又有6、7个酒瓶从楼上飞了下来,“里面都是有酒的,玻璃碴子掺着酒撒的到处都是,最后还扔下来一口锅,里面还有油。”张阿姨回忆,当时正是下班时间,酒瓶掉落的位置是小区主要通行的道路,幸亏没有人受伤,不然后果真是不敢想。张阿姨回到家后仍然心有余悸,于是家人报了警。

任城区公安分局十四网格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我们在现场看到许多酒瓶,其中一些扔在储藏室屋顶,酒水沿着墙壁流的到处都是,小区内停放的一辆白色轿车多处受损。”十四网格警长荣剑告诉记者,在对多位目击者进行走访后,他们确定,酒瓶是从对面四楼厨房西侧窗户扔出的,于是立即将居住在此的违法行为人李某带回派出所,此案交由红星西路派出所与任城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共同办理。经过进一步侦查得知,李某经常在家中喝酒且经常发酒疯,此次高空抛物系其酒后情绪失控所致。

虽未伤人依然刑拘

关于高空抛物,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以及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都做了相关规定。高空抛物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任城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民警李英刚对记者解释说,高空抛物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是财物损失,也有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以及去年最高法出台的相关意见的规定,故意从高空抛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即将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专门增设了有关高空抛物犯罪的规定。另外,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造成人员伤亡的,还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罪。此次,李某酒后高空抛物的行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被任城区警方刑事拘留。

(本报记者 李胜男 通讯员 赵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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