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钱某某猥亵儿童案宣判,法院以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这是该院首例性侵害未成年人案适用禁止令的量刑建议,获法院依法采纳。
经查,2020年5月,钱某某在任城区一居民小区为客户换纱窗时,遇到独自回家的被害人(女,10岁),对其进行猥亵。被吓坏的被害人跑回家后,将被猥亵的事情告知了其父母,其父母将正在换纱窗的钱某某控制并报警。
案件移送任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钱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真诚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办案检察官谭高霞考虑到钱某某系从事换纱窗服务行业,如果进入学校、幼儿园等未成年人密集的场所,将增加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的风险。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综合案件情节及预防犯罪需要,办案检察官谭高霞说,“同时,按照‘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八条‘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 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的规定,依法提出了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适用禁止令的量刑建议。”
案件经不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依法采纳了该量刑建议。刘晓楠谭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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