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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 财政补贴20% 还可提取公积金支付

来源:济宁晚报 2020-12-18 07:59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 刘菲 通讯员 刘井龙

近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6部门制定了《济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试行)》,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了政策支撑。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出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既有住宅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单位产权的房屋加装电梯需征得单位书面同意。

既有住宅符合城市规划,并符合建筑结构、抗震、消防等规范和标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充分听取该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尤其应听取该单元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所在单元业主一致同意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业主书面同意加装电梯。

2.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筹集、分摊方案。

3.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4.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主体,并签订书面维修保养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及电梯建成后所有权归属方案。

符合相关条件的需按照以下实施流程进行:

居民协商。由相关业主就加装电梯意愿、费用分摊及维护管理等共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编制方案。由申请人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

协商结果公示。申请人对加装电梯协议及加装电梯方案等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报街道办进行备案。

申请报建。申请人向所在地为民服务中心加装电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联合会审。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尽快组织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电力等相关部门以及有关管线单位进行联合会审,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并及时反馈申请人。

组织施工。申请人凭会审意见委托相应资质单位组织施工和电梯安装。开工前应当书面向所在县(市、区)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施工告知,接受监管。

竣工验收。电梯安装完成并检验合格后,申请人应当组织业主代表、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运维管理。加装电梯范围内的全体业主委托物业企业或建设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并依法向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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