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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国资委 财务监管科 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 扶持范围 或对象

来源:济宁晚报 2020-04-03 08:08   https://www.yybnet.net/

济宁市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政策操作指南

序号

政策名称

政策来源

政策内容

扶持范围或对象

服务流程

责任单位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

积极保障个体户用工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山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意见》(第5号);济宁市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扶持力度的意见》(第214号)。

组织企业、中介机构等采取包车、包船等方式,“点对点”接回健康状况良好的员工返岗复工,各地可给予一定补贴。实行复工人员健康通行证明省内外互认,符合县(市、区)复工复产防疫规定的人员不再实施隔离,社区(村居)不得禁止外地返工人员租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人员到个体工商户落实用工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政策自2020年2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职业介绍补贴:(1)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系统核实办理就业登记情况,核准确定拟发放企业补贴资金数额。(3)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到企业基本账户。

市人社局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

程璟 0537-2347770

2

加大信贷纾困支持力度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山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意见》(第5号);济宁市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扶持力度的意见》(第214号)。

各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支持个体工商户战胜疫情灾害影响,续贷利率原则上不得高于现有利率。积极争取央行再贷款专用额度资金,金融机构要增加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再贷款资金由人民银行向地方中小法人银行(城商行、农商行、村镇银行)发放,再通过他们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放低息贷款。个体工商户需要向济宁银行、农商行或村镇银行申请办理低息贷款。所需申领材料及具体办理流程:根据银行机构要求,提供企业基本情况、融资需求、贷款用途及增信措施等材料。

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

刘海东 0537-2070726 13863765858

3

强化创业资金扶持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山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意见》(第5号);济宁市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扶持力度的意见》(第214号)。

对2020年2月4日起三个月内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户2000元,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一次性创业补贴

(1)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个人银行账户。(http://hrss.jining.gov.cn/)

市人社局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

程璟

0537-2347770

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可申请最高4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个体工商户

创业担保贷款

1、适用对象:个人借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济创业青年。

2、办理流程:单位或个人携带申请资料到经办银行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由经办银行完成考察、放款等手续。(http://hrss.jining.gov.cn/)

市人社局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担保贷款科

宋振全

0537-2347813

4

减免房屋租金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山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意见》(第5号);济宁市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扶持力度的意见》(第214号)。

对承租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他公有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免收 2、3、4 月份房租;对经营确有困难的,降低收取 5、6月份房租。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免收或减半收取3个月房租;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房租。

个体工商户

一、国有企业向个体工商户出租经营性房产的,由个体工商户向国有企业提出申请,国有企业按国家政策规定要求与相关个体工商户协商办理。

市国资委财务监管科

李 曼0537-2606160

二、1、产权单位收集证明材料,向主管部门提出房租减免申请报告。

2、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

3、财政部门进行审批。

4、依据批复进行减免。

市财政局资产科

刘浩 徐晓剑

0537-2606108

5

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山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意见》(第5号);济宁市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扶持力度的意见》(第214号)。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继续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个体工商户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自主进行免税申报,并将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陈克征

0537-2978959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个体工商户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自主进行免税申报,并将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陈克征

0537-2978959

对疫情期间主动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

个体工商户

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享受税收减免,并将有关免收租金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市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科

张鹏 0537-2397650

6

减免社保费用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山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意见》(第5号);济宁市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扶持力度的意见》(第214号)。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减免政策。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不影响参保人员权益。

个体工商户

1、社保经办机构利用全省部门间共享数据信息,对以单位方式参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预分类,并对外公布。

2、参保单位对公示的分类划型结果没有异议的,可通过网上或经办服务大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4月底前缴纳2-4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不收取滞纳金。

3.参保单位对公示的分类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应于2020年4月申报缴费之前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按照单位申请执行减免政策,不需要额外提供材料。(http://hrss.jining.gov.cn/)

市社保中心基金征缴科

李清刚

0537-2937961

7

保障电气供应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山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意见》(第5号);济宁市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扶持力度的意见》(第214号)。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严格落实将除高耗能行业外工商业电价进一步阶段性降低5%的政策。

个体工商户

1.用电“欠费不停供”政策:受疫情影响不能足额缴纳电费的个体工商户,需持营业执照,电费缴纳所在地供电营业点签订电费缓交协议。(缓交协议不作为政策执行的前置条件)

2.阶段性降价政策:无需申请,符合政策的客户(除高耗能行业外工商业用户)在电费计算时自动减免。

3.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燃气公司抄表,进行气费核算,下达缴费通知,因受疫情影响不能足额缴纳燃气费的个体工商户,5个工作日内,用户提交缓交气费申请书,与燃气公司签订协议,并制定缓交计划。根据缴费类型不同,公司进行系统处理,即可正常用气,用户后续按照缓交计划缴清气费。。

国网济宁市供电公司

刘越 0537-6912218

国网市供电公司营销部(任城区、太白湖区)

韩文朕 0537-6913269

国网市供电公司营销部(高新区)

李媛 0537-6913785

济宁华润燃气客户服务部

卢和峰0537-2236393

8

加大支付支持力度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山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意见》(第5号);济宁市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扶持力度的意见》(第214号)。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签订业务合同的,要按约定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逾期拖欠,鼓励预先支付不少于30%的款项。国有大中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要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个体工商户的支持,促进产业链平稳运行。

个体工商户

国有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签订业务合同的,由国有企业按国家政策规定要求办理。

市国资委财务监管科

李曼 0537-2606160

9

强化登记许可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山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意见》(第5号);济宁市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扶持力度的意见》(第214号)。

对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及相关行政许可“全程网办”审批,材料齐全合法的,当日办结,证照免费寄递。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证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1 个月内办理。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可网上办理许可证延期。加快建设数字政府,优化“爱山东”APP服务,推动更多个体工商户登记许可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便民利民。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首页“企业开办/注销‘一窗通’服务平台”进行业务申报,办理方式选择“全程电子化”并上传相关材料,材料指导通过后申请人对材料进行全程电子化APP签名,窗口人员审核后发放营业执照(可免费邮寄)。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商事登记科

郗文青0537-2363761

18369732029

10

支持转型升级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山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意见》(第5号);济宁市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扶持力度的意见》(第214号)。

对有成长需求的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成立“个转企”服务队,安排工作人员为业主“跑腿”,“一对一”帮助办理各类审批手续,或陪同转企对象到注册窗口办理登记手续,提供高效的咨询、指导及办理服务。

个体工商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对有成长意愿的个体工商户帮扶指导、跟踪代办。

市市场监管局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科

曲亮 0537-3321093

11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山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意见》(第5号);济宁市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扶持力度的意见》(第214号)。

延长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至 2020年底。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个体工商户,暂不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疫情期间,对不涉及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轻微违法行为,采用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方式予以规范处置,原则上不立案、不罚款。

个体工商户

2019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山东)(sd.gsxt.gov.cn)报送2019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向登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落实好延期政策。

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科

潘玉喜

0537-3321085

1836673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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