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济宁中院日前下发《关于依法防控疫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十二条工作措施的通知》,就全市法院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防范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复工复产,提振营商环境,依法调节因疫情受到影响的经济社会关系等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强调,要开辟涉疫情诉讼绿色通道,依法严惩妨碍疫情防控的刑事犯罪,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托移动微法院等信息平台,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开庭、缴费、送达、信访,就近跨域立案,跨区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和律师参与诉讼。对妨害预防、控制疫情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和涉及疫情防控的相关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快审快结。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造谣传谣、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以及其他相关犯罪,坚持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维护正常社会秩序。要依法严格追究生产销售伪劣防护物品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加大对犯罪人违法所得的追缴和罚金、没收财产刑罚的适用力度,惩罚相关职业犯罪,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要围绕“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中小投资者保护”等重点任务,完善网上立案无纸化、企业送达地址承诺、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评估工作,服务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建设诚实信用社会体系,切实发挥法治安商稳商作用。
《通知》要求,要加大涉诉危困企业救助力度,善意文明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涉诉危困企业,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助力危困企业摆脱困境。受疫情影响较大涉诉危困企业申请诉讼保全的,依法采取灵活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支持企业维护和实现合法权益。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纠纷,慎重采取强制措施,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求。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被执行企业,对企业生产设备、成品、半成品等尽量采取“活封”或变通保全方式,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为被执行人的,力争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减少对困难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通知》还就遵守契约自愿原则鼓励合同按约履行、依法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全力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开展防控工作、健全涉疫情纠纷诉源治理机制、延伸职能扩宽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及强化以案释法、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为疫情防控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法治环境等提出具体要求。江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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