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誉耀报道
本报济宁讯7月26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济宁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情况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奖励。《规定》将于8月15日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15日。
《规定》要求,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以及反映排污情况的图片、影像等证据。同时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多人联合举报分别提供个人信息)。
新闻推荐
建设标准化厂房,项目落地生根越来越快,济宁经开区 “暖巢”引“凤”来栖
□记者孟一报道7月30日,在山东宝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各种大型设备已经进入试运行阶段。□本报记...
济宁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济宁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