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柳
近日,济宁市印发了《济宁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济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对于举报人举报的情况,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将给予举报人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奖励。《规定》将于8月15日正式施行。
举报时需提供
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以及反映排污情况的图片、影像等证据。
举报方式
可通过信函或者个人送达的方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信函应内附举报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多人联合举报分别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送达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实行属地管理
奖励举报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将实行属地管理,举报人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行为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等情况,不属于举报有奖范围
根据《规定》,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重复奖励,只奖励首位举报人(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被举报方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将按奖金最高项进行奖励。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对象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而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将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生态环境部门将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此外,举报人没有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或者已经被新闻媒体曝光等多种情况,将不属于举报有奖范围。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
给予500元奖励
1. 工业项目日均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2. 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
3. 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和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的;
4. 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5.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6. 纳入“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关停取缔清单又死灰复燃的;
7. 未按要求开展污染物排放检测和信息公开的;
8. 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
9.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的;
10.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11. 其他偷排超标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元奖励
1. 设置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
2. 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接受委托监测数据造假等逃避监管的;
3.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
4. 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
5. 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的;
6. 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公开新生产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出厂环保达标信息的;
7. 违规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家或者省公告规定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8. 工地、厂区使用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9.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侵占的;
10. 工矿企业在运营及拆除过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
11. 违法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
给予2000元奖励
1. 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和人身危害的;
2.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3. 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开偷排的;
4. 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5.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的;
6. 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污染物的;
7. 及时举报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避免了环境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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