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就业创业,一头连着民生、一头连着发展,关系千家万户幸福、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促进就业创业决策部署,济宁市连续出台《济宁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和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济宁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济宁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济宁市就业创业能力提升3项行动的通知》等文件,制定了多项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打出了就业政策“组合拳”。现选取企业、群众关心关注的部分政策进行刊登,以进一步扩大政策知晓度,让更多人享受到政策红利。
1. 稳岗返还政策
(1)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返还标准:2019年1月1日起,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以下简称“企业稳岗返还”)。企业申请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其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统筹地区或山东省城镇登记失业率(以高值为基准)。
(2)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返还标准: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因落实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或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企业申请条件:除符合上述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条件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2017年和2018年出现亏损,资产负债率在50%至70%范围内;(2)2018年和2019年(申请时上季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幅度在50%至70%范围内;(3)2018年度以来企业停产或半停产达4个月至6个月,申请时待岗职工在20%至30%范围内。
2.职工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并在批准日期12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申领范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企业在职职工取得的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补贴范围,其中,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准入类补贴标准:证书不分级别的为2000元;证书分两个级别的,按级别高低分别为2000元、1500元。评价类补贴标准:按高级、中级和初级分别为2000元、1500元和1000元。具体目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执行。同一职业(工种)享受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3.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培训
对驻济全日制高等院校有就业创业培训意愿的在校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山东省户籍)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以以职业能力为重点的就业技能培训、以支持创业为导向的创业创新培训、以学徒制为重点的岗位能力提升培训、以就业援助为目标的就业创业培训,提升大学生的就业技能、职业转换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确保高校大学生就业水平总体稳定、就业局势基本平稳。
4.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对有培训意愿的农民工广泛开展引导性培训、大力推进就业技能培训、积极组织创业创新培训、积极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全力做好技能扶贫培训,努力实现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普遍、普及、普惠”的目标,即普遍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培训覆盖率;普及职业技能培训课程资源,提高培训可及性;普惠性补贴政策全面落实,提高各方主动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
5.企业职工岗前培训
发挥企业在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中的主体作用,面向企业职工开展职业生涯公共课程培训、推行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落实因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展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促进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水平和转岗能力不断提升,全力加快建设规模大、结构优、技能精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产业工人队伍,为济宁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技能人才支撑。
6.社会保险补贴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月400元的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5年)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每月400元的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7.岗位补贴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规定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5年)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8.就业见习补贴
人员范围为济宁市青年见习计划对象是指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离校未就业济宁生源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周岁济宁户籍未就业或失业青年。
对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补贴标准为上一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5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9.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孤儿、重点困境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有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其中,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毕业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有残疾人证的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000 元/人,其他人员补贴标准为600元/人。
10.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5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11.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12.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家政服务机构为16至60周岁的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照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数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
13.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8号)文件规定,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10人以上(含10人)或占职工总数20%以上(含)、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每吸纳1人按照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14.创业担保贷款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400万元以内(含4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15.创业典型人物奖励
对新评选的“济宁市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济宁市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济宁市十大创业导师”分别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对“济宁市优秀大学生创业者”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对“济宁市创业大赛”前10名,根据获奖等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高到低分别给予5万、3万、2万、1万元奖励。(张慧慧李金山徐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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