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柳
近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7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济宁市将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新机制,加快在建、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等“新老问题”治理恢复,明年将初步建立市、县、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同时,全市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60%,关闭及废弃非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60%。
济宁市将严格矿产开发准入,实行边开采边治理。其中,济宁市将落实规划分区管理制度和主体功能区战略,各类禁采区、限采区内不得设置采矿权,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绿色矿山准入条件。同时,各采矿权人将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制度,严禁未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违规开采行为。
根据《通知》,济宁市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采矿权人落实年度治理任务,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同时,有关部门将建立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矿山企业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申请手续和矿山企业信息社会公示抽检的重点审查内容。充分利用自然资源部土地矿产卫片和矿山地质环境遥感监测数据,及时发现、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在政策方面,济宁市将整合新农村建设、棚户区改造、生态移民搬迁、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政策,用于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其中,治理后形成的新增耕地经认定后可按照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纳入市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监管平台。而矿地综合利用中产生的土地出让、土地整理(指标)收益则将优先用于废弃矿山治理。
此外,通过统筹考虑矿产资源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济宁市将优先完成“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对于剩余零星分散资源、山体不具备修复条件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历史遗留矿山,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将重新设置采矿权;对于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无法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按照“政府牵头、专家论证、从严管控、责任明确”的原则,将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相应残余资源处置将用于安全隐患消除和地质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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