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苏茜茜 通讯员 邵天斌
近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下发通知,对2018年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状况进行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即日起至6月30日前,驻城区的市属及以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凡是上年度录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需携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花名册》、上年度残疾职工工资发放凭证,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上年度为在职残疾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及与在职残疾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审核。
济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电话:781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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