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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出台《济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将有据可依

来源:济宁晚报 2019-01-08 10:19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 苏茜茜 通讯员 郑超

近日,济宁市出台《济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体制、救助准备、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救助资金和物资管理等内容做出了规定。其中,特别明确提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办法》自2019年1月18日起施行。

【保障】县级以上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组织制定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灾害防范、灾害救助、恢复重建、救灾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依法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救助】开展因灾损毁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灾情核查,采取应急救助措施,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要做好自然灾害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工作。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信息发布制度,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受灾人员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救助等灾后救助,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开展因灾损毁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每个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设立一至两名专职或者兼职自然灾害信息员,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灾害预警、灾情统计报送和灾害救助等工作。

【管理】严格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拨付和发放

严格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拨付、发放和监督管理。

灾情稳定后,要对救灾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根据申请及时调拨救灾物资。

发生其他突发事件,需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办法开展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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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今年的政府为市民办十件实事之一——实施政府灾害救助保险项目,按照每人两元的标准,为全市居民购买政府灾害救助保险,对因自然灾害及居家期间发生火灾、爆炸、煤气中毒、触电等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赔付;按照每户两元的标准,为全市常住居民家庭购买政府灾害救助保险,对因自然灾害及约定的意外事故造成的家庭住房及附属财产损毁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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