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群众、提高效率,按照各级关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在不动产登记时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现将所涉事项公告如下:
自然人因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不动产等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以登记簿和证书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如合同记载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但涉及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及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离婚析产等情形除外。
本公告事项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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