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仲裁的范围有哪些?
答:仲裁的范围即仲裁的使用范围,它是指作为一种纠纷的解决方式,哪些争议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哪些争议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仲裁的范围由仲裁法予以规定。《仲裁法》规定,可以仲裁的争议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不能仲裁的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对于不能提交仲裁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使同意仲裁,仲裁庭并不能因此获得有效的管辖权,作出的裁决也不能获得承认和执行。
2.仲裁的基本原则是怎样的?
答:仲裁的基本原则,是指由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组织和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我国仲裁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一是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方式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由当事人自主选定。等等。二是独立行使仲裁权的原则。三是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公平合理原则。四是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问:仲裁协议应当如何签订?
答: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条款(适用于签订合同时)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仲裁协议(适用于合同发生争议且没有仲裁条款时)
甲乙双方当事人因XXX合同发生争议,为了公正合法地处理该争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选择济宁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该争议的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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