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6日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先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废弃物。
第十七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具有经营权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依法签订收集运输、处置协议,约定餐厨废弃物的收集时间、收集地点、收集种类、收集数量等内容,并将协议报本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离,实行单独收集、密闭储存,不得将玻璃、废纸、塑料等非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
(三)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提供的专用收集容器应当妥善保管,定点摆放,并保证外观完好、整洁密闭,保持周边环境整洁。丢失或者损坏专用收集容器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按照规定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餐厨废弃物采取防臭、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六)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七)定期向本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八)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公共场所等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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