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参保单位参保缴费行为,济宁市确定自2018年4月23日至7月15日在全市开展社会保险集中稽核工作。
此次稽核对象主要是在市直和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参保缴费的各类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人事事务代理机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属地管理的中央、省属驻济各单位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各参保单位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到各自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时参加社会保险稽核。
稽核内容与往年相比稍有变化,此次主要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为稽核重点,一是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情况,依法对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社保登记,包括依法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情况进行稽核,发现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及时查处。二是参保人数,稽核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查找是否存在隐瞒不报和“应保未保”问题,督促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参保缴费,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三是缴费工资,稽核用人单位工资账目,是否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用人单位工资支出总额及其职工个人工资收入是社会保险费计费的重要依据。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四是缴费能力,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稽核。通过稽核认定欠费单位的缴费能力,及时督促参保单位清欠。
稽核结论一旦做出,各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结论做相应调整。对于拒不执行稽核结论的参保单位,经办机构要强化制约措施,实行程序控制,确保参保单位按要求执行稽核结论。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稽核、拒不整改、逾期不改、损害职工参保权益、职工反映强烈的单位,依法提请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孙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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