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本月起,对济宁市参保单位进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此次全市共1万余家参保单位降低了工伤保险费率,每年减少缴费2249万元,极大减轻了企业的经济压力。
市社保局根据用人单位的行业类别、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基金支缴率、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指标,对全市13152家参保单位进行了数据测算和分析,其中,10271家参保单位降低了工伤保险费率,占全部参保单位的78%,每年减少缴费2249万元。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济宁市自2012年开始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浮动周期为两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个费率浮动周期的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核定其在本费率浮动周期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对符合浮动条件的参保单位,每次可上浮一档或两档。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实行浮动费率后,单位缴费与工伤事故发生率、支缴率挂钩,事故多缴费高、事故少缴费低,对用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做好工伤预防起到激励作用。
(曹俐通讯员衣媛报道)
一类行业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标准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大于等于30%,小于10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大于等于 100%,小于 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120%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大于等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150%
二至八类行业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标准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率为零且工伤事故发生率为零的用人单位,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小于30%,且工伤事故发生率低于统筹地区平均事故发生率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大于等于30%,小于10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大于等于 100%,小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大于等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制图/王素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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