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增值税税率,原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货物全部调整为11%税率。
一、纳税人范围
本次税率调整,仅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涉及小规模纳税人。
二、适用11%税率货物范围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三、纳税申报表变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四、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是指为保证抵扣力度不变,对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五、其他注意事项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相关政策维持不变;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举例说明:
某肉食加工厂在2017年7月1日购买生猪,用来生产熟食。
(1)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0元,税额为110元;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税额
10
110
20
20
130
金额
1000
1000
--
1000
份数
1
1
--
1
栏次
1=2+3
2
4=5+6+7+8a+8b
8a
12=1+4-9+10+11
项目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二)其他扣税凭证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2)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0元,税额为30元;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项目
(二)其他扣税凭证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栏次
4=5+6+7+8a+8b
6
8a
12=1+4-9+10+11
份数
1
1
--
1
金额
1000
1000
--
1000
税额
130
110
20
130
(3)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为1000元。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份数
1
1
--
1
金额
1000
1000
--
1000
项目
(二)其他扣税凭证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栏次
4=5+6+7+8a+8b
6
8a
12=1+4-9+10+11
税额
130
110
20
130
本版由济宁市国家税务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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