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要求,现将本市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日期
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需在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依法履行自行申报手续。
二、申报范围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各项所得的合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含房屋转让所得、股票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申报方法
1、自主申报。纳税人通过登录山东省地税局电子税务局、下载山东地税手机APP或通过自助办税终端等方式办理自行申报。
2、办税服务厅前台申报。纳税人需携带身份证件,到辖区内办税服务厅进行自然人登记并完成申报、补缴税款。
3、邮寄申报及委托申报。纳税人可以采取邮寄申报方式,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四、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有虚假申报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依据有关规定,地税机关正在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体系,对于未依法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我局将适时把涉税“失信”信息纳入社会诚信体系。
如果您在纳税过程中遇到任何困难及问题,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电话进行税收咨询,或到各办税服务厅咨询,也可直接到扣缴义务人所在主管税务机关、自然人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查阅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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