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济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法》的出台,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的重要举措。《办法》共7章57条,是由济宁市近年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好的经验中提炼而来。
生产经营单位应配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
《办法》详细界定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责,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应急救援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上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应急救援职责。
《办法》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济宁市还将分层级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健全以公安消防应急救援队伍为主、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专家组联动反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灭火救援、应急保障,以及其他紧急救援工作;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本单位和签订救援协议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受政府调遣承担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的分析研判,提供决策建议及专家性意见。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20分钟内电话报告
《办法》中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限,明确属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电话报告基本情况,在1小时内报书面情况;属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应急救援费用和应急资源征用补偿标准。
(万德龙 报道)
《济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法》
背景
时效性要求提高
随着社会生产内容日益复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日显重要,特别是针对发生在城乡管理范畴的燃气管道泄漏、危化品爆炸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时效性日益凸显。
今年3月,市政府将《济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法》列入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
4月底,形成《办法(初稿)》: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借鉴杭州市、福州市等地做法,着手起草政府规章
市法制办与市安监局组成联合工作组,召开县市区座谈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座谈会,作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随后组织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等34个部门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会签,在市政府网站和市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9月中旬,在济南召开由省法制办、省安监局有关专家和政府法律顾问参加的专家论证会
11月24日,召开了市法制办主任办公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
12月6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2月20日,以市政府令第64号公布
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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