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昨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详细解答了《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相关问题(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已于10月31日经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12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并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以往,婚丧嫁娶是燃放烟花爆竹的“大头”。从明年起,在限制燃放区域的禁止燃放时间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违反该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对于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禁止燃放,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同时,有关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殡葬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为扩大《条例》真正落实到每一位市民,济宁市还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举报人,对举报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万德龙报道)
注意啦!
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
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
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济宁市城区限制燃放区域
主城区:淄矿集团铁路专用线以南,东外环路以西,临菏路以北,105国道向南至济宁大道向东至滨河路向南一线以东
兖州区:北环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丰兖西路-大禹南路-南环城路-日兰高速一线以北
在以上区域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此外,主城区禁止批发烟花爆竹,除农历腊月二十六至正月十五外,禁止零售烟花爆竹。其他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辖区实际,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建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台
仓库、停车场
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等重点防火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以上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制图/王素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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