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兖州区法院在“百日攻坚”执行难活动中,组织干警对金融借款纠纷类案件开展专项执行工作,依法用足用好司法强制措施,切实提升案件执结率。期间,依法对一起金融借款案件的当事人张某进行司法拘留,后老赖张某履行了还款义务,自此,这件历时两年之久的执行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13年3月29日,张某和其妻刘某向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陈某和王某在借款合同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张某未按时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2014年8月21日,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兖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和刘某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陈某和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兖州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判令被告张某和刘某偿还原告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82138.17元,被告陈某和王某在约定的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四被告人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4月2日,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法向兖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兖州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刘某、陈某、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对其财产进行查控。因找不到被执行人且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兖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系统。
2017年7月以来,兖州区法院开展“百日攻坚”执行难活动,在此次集中执行活动中,该院执行局干警通过前期摸排工作,掌握了被执行人张某的行踪,于2017年8月4日将其拘传到庭。因张某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依法对张某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并交兖州区拘留所收押。收押后,被执行人张某于2017年8月9日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法院依法解除了对张某的拘留并将张某、刘某、陈某和王某的信息从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系统中删除。现本案已经执行终结。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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