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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复议 决定备案工作

来源:济宁日报 2017-09-01 09:07   https://www.yybnet.net/

为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掌握济宁市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情况,提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能力、水平和规范化建设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制定《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办法》于2017年6月15日实施。

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济宁市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备案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决定,需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备案,具体包括以下七种情形:(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二)行政复议事项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影响巨大的;(三)行政复议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调整的;(四)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本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五)十名以上申请人同时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六)附带对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报送的行政复议决定。

各县(市、区)政府办理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备案报告一式二份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备案。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应当提交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报告,同时报送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第三人意见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附件。备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案件的基本情况;对争议焦点、难点问题的认定和分析;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进行审查。对确有违法或不当的复议决定,可以依法责令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机关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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