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企稳岗补贴
1、政策内容
济宁市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非企业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除外)低于本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均可申请稳岗补贴。
2、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困难企业中符合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中钢铁、煤炭的企行业,按不高于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给予稳岗补贴;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
3、政策依据《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23号文件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31号);《济宁市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分流按照实施意见》(济人社发〔2016〕33号);《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57号)
4、经办服务经办流程:详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经办单位:济宁市就业办公室失业科咨询电话:0537-2343244,2347282
创业担保贷款
1、政策内容
创业担保贷款是国家出台的一项解决就业压力、扶持创业人员贷款的惠民政策。由政府出资成立专项担保基金,选择适当的商业银行作为经办机构,为就业困难群体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支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经办银行共同落实贷款的考察、审批、发放、回收、贴息等工作。
2、补贴标准
个体工商户类贷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最长期限3年,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小微企业类贷款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最长期限2年,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3、政策依据
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济银发〔2016〕236号);关于印发《济宁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财金〔2017〕17号)
4、经办服务
经办流程:详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
经办单位:济宁市就业办公室创业贷款担保科
咨询电话:0537-2342096,2347813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1、政策内容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缴纳单位社保补贴。对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
2、补贴标准
社保补贴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济宁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社〔2017〕7号);关于印发《济宁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财社〔2016〕41号)
4、经办服务经办流程:详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经办单位:济宁市就业办公室就业科咨询电话:0537-2343234,2347770
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政策内容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2、补贴标准
社保补贴按单位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
3、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济宁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社〔2017〕7号);关于印发《济宁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财社〔2016〕41号)
4、经办服务经办流程:详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经办单位:济宁市就业办公室就业科咨询电话:0537-2343234,2347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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