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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类仲裁案例分析

来源:济宁日报 2017-08-04 09:43   https://www.yybnet.ne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对企业之间拆借、民间借贷的利率等作出规范,凡是2015年9月1日之后受理的案件,都可以适用这个新规定。

案例1:民间借贷纠纷(未约定利息的)

甲乙二人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乙从甲处借10万块钱,6个月还清。借款到期后,乙未还款。甲遂依据借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本会申请仲裁,要求乙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借款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上面这个案例中,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借期内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双方既没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应予支持。通俗地讲,就是如果借贷双方在合同里面没有约定利息,那么借期内不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从逾期之日起按年6%支付利息。

该案中,因为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所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庭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10万元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对借款期内的利息不予支持,对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予以支持,标准是按年利率6%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没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借期内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也是有约束的,不能随意约定,这里面有个度的要求。

案例2:民间借贷纠纷(约定利率过高的)

甲乙二人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乙从甲处借10万块钱,6个月还清,月利率5%。借款到期后,乙未还款付息。甲遂依据借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本会申请仲裁,要求乙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月5%支付借款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该案中双方约定借期内月利率5%,换算成年利率为60%,该约定的确过高,仲裁庭最终支持的利率不超过年24%。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有的借款人已经按照比较高的标准还款付了利息,那么他是不是可以按照新规定让出借人返还自己多付的那部分利息呢?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换句话说,如果超付已经达到超出年36%的程度,借款人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超出部分的利息的。(济宁仲裁委仲裁员刘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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