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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长范学青

来源:黄海晨报 2012-07-13 23:15   https://www.yybnet.net/

田文阁 张宝华 李普金

曾有当事人给他送来锦旗:“弱势群体的保护人”。

他连连否认,并郑重其事地“声明”:“我不想成为某一个群体的代言人,也不可能。因为法律保护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做的判决应该公平公正,不看对方是否‘弱势\’。”

他叫范学青,当过农村小学教师、律师,现任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安岚法庭庭长。自从披上法袍以来,就一直在基层法庭工作。

1

范学青好长时间无法忘记那个眼神:麻木、呆滞,无神中透着一种绝望。

这是2008年6月10日的一起离婚案,男方高某起诉女方离婚,理由是感情不和。与这些年办的其他离婚案件相比,这起案件中女方当事人刘某的表现有些蹊跷,不哭、不闹,也不争,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男方说什么都答应。

范学青感觉有点怪,那眼神就不对。就再一次问女方:签了字,可就生效了,还有没有别的事?没想到当事人就说了4个字:没事,签吧。这时,男方也说急着外出,催着签。

第三天,范学青一上班,刘某就抱着孩子等在办公室门口,满脸是泪,说是没法活了。

范学青急忙把她让进办公室,一问,原来当事人是中学同学,毕业后一块去大连打工、成家、生女,男的在一家网具厂干销售。后来,自己开了一家网具加工厂,很红火,就想离婚,女的死活不离。男方起诉前,把孩子藏了起来,说要是不离,就让她一辈子见不到孩子。母女连心,就被要挟住了。

听明白了这断断续续的述说后,范学青边建议她向公安机关报案,边问还有什么要求?刘某说,对象是自己处的,当初父母就对男方不放心,这一下让老人看准了。孩子这么小,要家没家、要钱没钱、要工作没工作,以后的日子怎么过?

这时,范学青记起男方高某在大连的厂子很红火。一问,刘某就说钱肯定有,叫他藏起来了。还说大连那边的房子、厂子离婚前都让男方转了,不过那段时间他常上法院,大概有官司。

范学青告诉她:法律规定,如果离婚后发现有隐匿的共同财产,可以重新起诉、再分割。一听这话,刘某就像溺水的人抓到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央求范学青帮助她们母女。范学青立即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了解到男方果然在大连市某区法院有案未结,作为申请执行人有近60万元案款尚在执行中。范学青建议当事人另行起诉、重新分割,并申请保全。

5天后,当高某收到岚山区法院委托大连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及保全裁定书,傻眼了,第二天就赶回来,当庭拿出20万现金给刘某,并给予其它补偿。

这一切都理顺后,有一天,刘某父母和她一块来到范学青办公室,一见面就给他跪下了――原来,老人偶然发现女儿离婚前写的遗书。刘某流着泪说:“原打算把孩子托付给父母,我就不活了……”

2010年10月,安东卫海货城高某来到法庭,说有一批24万元的海产品被济宁陈某买走后,至今未付款。多次去找陈某,对方也认帐,但就说没钱。还说这批货被济宁王某给扣了,原因是陈某欠王某的钱。他们很急,也很无助,有的伙伴甚至想到把陈某、王某绑到岚山来。

“如果处理不好,一旦发生绑架或者非法拘禁,‘民事\’转了‘刑事\’,那可就麻烦了,对双方谁也不好!”范学青先劝他们冷静后,立刻向岚山区法院领导汇报。接着,帮助他们分析案情,并建议立即申请诉前保全,将陈某购买的海货查封,再立案起诉。

当天,范学青就赶往济宁找到王某。一开始,王某拒不配合,坚称海货被卖了21万元。并称陈某欠他钱,这正应归还他的欠款。

海货没查封到,范学青不得不往回返。回到法庭,通报情况后,高某哑着嗓子说:“求求你了,这么多钱没了,没法活了。再这么下去,我只有把他们绑过来同归于尽了!我无所谓,可怜了我的老婆孩子…”说着,就哭起来。

当晚,范学青整理办案手记,突然发现,根据目前的证据,即使陈某欠王某的钱,如果没经当事人同意,也没通过正当法律途径,他没有权利直接扣留陈某的海货款。这些海货款,所有权仍属陈某。于是,迅速向院领导提出直接查扣王某银行存款的想法。第二天天没亮就再一次赶到济宁,在济宁市商业银行查询到王某近22万元的存款,当日将冻结裁定书送达王某。

在法、理、情的感召下,王某主动来安东卫海货城找高某等协商,事情得以圆满解决。

范学青有记日记的习惯,这些年来,他记下了18本、近30万字的“办案手记”。其中,有当天及最近一段工作的疏理、总结,也有每一起案件结案后的得失。与之相应,6年来,他所承办的千余起案件中,从未有一起因疏忽或者延误,而被当事人反映、投诉过。

2

这是2010年4月范学青承办的一起案件,源头却在1999年7月。原告胡某被邻村张某雇去放炮开石头,点了3个雷管,一个哑炮。他过去看时,突然响了,两个胳膊炸没了,一个眼炸瞎了,另一个也仅剩下0.2的视力。

当时,医疗费花了10万多。他很感激张某:“头一天干活,第二天就出了这事,自己命不好。”所以,胡某出院后也就没有再向张某及该案其他人员、相关组织主张权利,也没和村里说。

胡某妻子是残疾人,腿不行,家里几乎没一点收入,靠东借西取、亲友帮衬维持生计,大女儿初中没毕业就辍学了,小女儿勉强上小学四年级。直到2009年,一位亲戚很偶然地问,当年赔的钱都花了?他这才说起自己没提赔偿的事。那亲戚告诉他:这种情况,伤残评的等级不低,雇主得赔偿他一笔不小的钱。

几经打听,胡某起诉,提出要89万元的赔偿。

令他没想到的是,这个要求,在法院并不能得到支持: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更何况他自己的材料里就说从来没有主张过。从法律上说,当事人自已认可,很明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换句话说:一个案子“超过诉讼时效”,就极有可能被判决驳回。

接,还是不接?

这个案子,如果接了,原告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如果不接,这又几乎是他全家人唯一的希望和生路。范学青无法面对那双可怜巴巴的眼睛,还是接下了。

但当找到被告张某后,对方说的一切都有法有据:当年他就在石塘里干了一天活,我花了10万多,已仁至义尽了。再说,这事都十多年了,他也没找过我。

一趟、两趟……范学青找多了,被告有点不耐烦:“那是什么年月的事!他命不好,摊上这事,那我的命就好?你愿怎么判,就怎么判吧!”

当范学青第七趟来找被告张某,又磨了一个多小时嘴皮后,他厚下脸皮,硬拉着张某来到胡某家中。

进门一看,锅不像锅、碗不像碗,哪像个过日子的人家。张某看了心里很不是滋味,说回去考虑帮一帮。

也就这期间,范学青了解到原告的孩子因缴不起学费,班里捐过钱。被告的儿子正巧在这个班,也捐过。范学青又和张某说起这事,他当即表示同意参照事发当年的赔偿标准对原告赔偿,最后支付了6万元赔偿费。

考虑到当年的采石场管理,村委会也有责任,范学青又协调村委拿了1万元。

这只解了一时的燃眉之急,调解中范学青一直和村两委沟通,怎样才能给这家人找到一条出路,在争取了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村委安排胡某妻子在村里打扫卫生,每月600多元工资。后来,又介绍她到甜水河村的一家网具厂打零工,厂里有活时就干活,没活时打扫卫生。

也曾有人和范学青开玩笑,说这是因为他出身农民,天性中对弱者和普通百姓有一种同情心。对此,他没丝毫隐瞒:父母都是农民,斗大的字识不了一篓,自己和姐姐都是“考”出来的,都是靠国家每个月的助学金才念完了书。

披上法袍之前,范学青当过农村小学教师、律师,2006年参加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招考,成为一名法官。在第一次举起法槌时,他就深深感到了它的重量:国徽在上,法槌的唯一标准是“公正”。他曾在办案手记中这样写道:“法官与律师有着本质区别,律师可以只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法官的职业准则是‘中立\’,法官没有同情的权力;但是,在法官的内心深处必须牢记做人的良心,这是一个优秀法官的人格基础!”

3

多年来,范学青一直在乡镇法庭工作,接手的大多是婚姻家庭、人身损害、民间借贷、土地承包等案件,量大、面广、事琐,当事人就是田间地头再普通不过的老百姓,要处理的案件标的额最少时就是几百元甚至几十元。虽然大多数的案件非常小,数量却一点都不少,该走的程序一道也不能少。

“在城里人看来不过是鸡毛蒜皮,可在他们那里就塌了天,一牵就是左邻右居,或是十几前的陈芝麻烂谷子。如果只是简单地一判了之,那极有可能只是系下了一个疙瘩、种下了一个病根。”范学青对这体会很深,“基层法官得学会当‘和事佬\’,要尽最大努力争取‘息诉止争,事了人和\’。”

2010年9月,范学青接手一起债务纠纷案件。在对案件初步分类后,认为在送达环节就很有可能调解结案。于是,一大早就来到被告家中。当得知被告因家庭遭遇变故异常贫困,希望能分期还款时,便起身离开,打算再去做原告工作,争取签订分期履行的调解协议。被告送他出门时,正好碰上供电所送达停电通知书,原来被告已多次欠交电费。范学青二话没说,就替被告缴了37元的电费。

过了两天,被告和原告一起来到法庭,要求对他们已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被告对范学青说:“那天,你给我留了面子。我再困难,也不能不识抬举。”

原来,那件事对被告触动很大,范学青走后,他主动去找原告协商。后来双方同意:被告到原告渔船上为原告提供劳务,原告将被告应得的报酬用于分期抵顶自已的债权。

2011年10月,黄墩镇辛某的房屋被邻居的大火引燃后烧毁,两家打起官司。范学青了解到原告当时已无家可归,该案转到法庭的第二天,就到现场勘查、调解。因双方对房屋修缮程度、损失价格争议较大,3次现场调解也没结果。于是,在岚山区法院技术室支持下,邀请日照大华评估所工作人员现场协助工作,评估所的专业分析,加上他们耐心细致地说服,双方当场对损失达成赔偿协议。

签订协议时,范学青又特意提示双方,约定原告建房施工时,被告应无偿帮工。最终,该案在立案后第14天顺利结案。

原告建房施工时,范学青前去祝贺,被告也履约来帮工。这不但使原告一家在冬季到来前住进新房,也拉近了原告、被告的关系,最终邻里和好如初。

“山区群众民风淳朴,也多性格执拗、偏激,如果不用心办案,小事往往会变成激化矛盾的大事,引发上访、缠诉。”根据这一情况,范学青总结出一套符合基层农村法庭案件审理规律的“三多一整合”工作法。

“一多”,即多走访,通过多到当事人家中、村居了解案件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二多”,即多协调,依托法官驻村工作室,协调村居街道、亲友及村两委成员、人民调解员等开展调解说服工作;“三多”,即多争取,争取驻地乡镇党委、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配合;“一整合”,即整合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方面力量,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案件协调处理。

2011年,范学青在后村法庭工作期间,全年审结案件202件,其中调解撤诉156件,调撤率77.23%,唯一1件案件上诉,被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调解诉讼成本低,结案周期短,人情味浓,可以彻底解决矛盾。当事人如果拿了一个他们不服气的判决书,矛盾并没有彻底解决,社会还要付出成本消化这个矛盾。让矛盾在法庭得到彻底解决,就会减少社会的压力。对当事人也是这样,通过打官司,他们知道了法律怎么规定的,今后就不会老纠缠着这件事,社会矛盾自然就少了。”范学青常和同事这样说,“审理案件,‘案结\’只是个逗号,‘事了\’仅是个分号,‘人和\’才是一个完美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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