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胜男
通讯员 徐文静 郑龙君
某日的清晨,一阵吵闹打破了周围的宁静,家住梁山县水泊西路某小区的小邱身上再次落下了重重的拳头,殴打她的不是别人,而是她的丈夫荣某。这对小邱来讲并不陌生,结婚几年来,这样的遭遇一再重复,因为夫妻感情不和,一切日常矛盾都会变成殴打的理由。面对丈夫的暴力,小邱唯一能做的就是遮挡和躲避,然而这对于施暴者而言,无异于螳臂当车。这一次,小邱拿起了报警电话,决定向民警求助。
10月11日,梁山县一名男子因为家庭琐事将自己的妻子殴打成轻伤,被梁山县公安局凤凰山派出所刑事拘留。民警将小邱带到一旁进行保护,并为小邱进行了伤情鉴定。面对人证物证,荣某承认了其采用暴力手段殴打妻子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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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好证据,对家暴说不
根据法律对“家暴”的定义,凡是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都属于家庭暴力。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即构成虐待。
2016年3月开始实施的反家暴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一旦遭遇家暴,要直接向公安局管报案,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暴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下,法院一般认定家暴行为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公安机关的接警记录;二是受害者自拍受伤的伤情照片;三是医院的伤情报告;四是证人、证言;五是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家暴受害者应尽可能多地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民警说,家暴已经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早已过时,所以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应该勇敢的说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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