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开庭中,被告的位置上,不仅仅坐着被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还坐着一位专家辅助人。
2016年,原告李某遭遇交通事故,头部受伤在被告某医院住院就诊,在第二次CT检查时从检查床上跌落,之后病情加重。患者李某某认为跌落事实导致了自己的病情加重,于是将该医院告上法庭并申请司法鉴定,以进一步明确其损伤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过错参与度等。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报告认为“跌落事实与损伤后果无因果关系,但医院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为5%至25%”,但被告对此鉴定报告持有异议。
庭审前,被告某医院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经合议庭准许,苏某作为该案的专家辅助人参加庭审。在庭审中,专家辅助人苏某就鉴定依据、鉴定过程等医学专业问题向鉴定人李某某发问,并发表专业意见,该专业意见对于法官准确认定事实提供了很大帮助。合议庭法官表示,司法实践中,由于很多民事诉讼案件往往涉及专业性问题,比如医疗纠纷案件就具有很强的医学专业性,这一方面导致医患双方在医疗专业信息的认知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对称性,进而造成导致医疗纠纷往往矛盾尖锐,另一方面也形成了法官在案件事实的审理中过多以来鉴定人的局面,可以说,鉴定人作用的过度发挥已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法官的独立性。为消除这些案件处理中的不利因素,民诉法及司法解释专门规定了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制度,也就是专家辅助人制度。
通讯员蔡祥杰耿云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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