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某某是单县徐寨镇某村村民,常年在单县周边县区从事木材销售生意。2014年8月底,宗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金乡县马庙镇高楼村东北方向西沟河西堤滥伐杨树共计125株,经金乡县林业局现场勘查,活立木蓄积24.1605立方米;2014年9月初,宗某某又在金乡县鱼山镇南张村村南西沟河北堤滥伐杨树共计34株,活立木蓄积10.7194立方米。两次累计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共计34.8799立方米。
金乡县人民法院认为,宗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宗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接到判决书后,宗某某觉得自己有些“冤屈”。自己花钱买的树,就是自己的了,为什么没有砍伐的权利?对此,金乡县森林公安局办案民警解释,按《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办案民警表示,宗某某要砍伐的是成片的树木,必须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采伐。“宗某某滥伐的林木为片林,属凭证砍伐的范围,且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达34.8799立方米,已经构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根据《刑法》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新闻链接森林公安提醒:滥伐林木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部分当事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铤而走险,使自己走上了犯罪道路,最终逃不过法律的严惩。而另一部分当事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认为树是自己出钱买的,自己就理所当然享有处置权,随心所欲,想砍就砍,谁也管不了,犯了罪都还不醒悟,最终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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