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朕葳通讯员刘夏
金乡城郊村民高某擅自组织村民改变原有选举结果并被选举为村民小组长,因多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高某受到拘留10日的治安行政处罚。近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高某上诉,维持金乡县法院一审判决。
因城市扩建面临改造,高某借机组织村民重新选举,其在自己组织的选举中选为村民小组长,该选举结果一直未得到村委会及上级行政机构的认可。当选为“伪村民小组长”后,高某多次召集小组村民,阻碍施工进程。金乡警方接到报案后,认定高某的行为系煽动、策划非法集会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对高某作出拘留10天的治安行政处罚。高某不服,向金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金乡县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高某不服,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济宁中院二审认为,高某不能证明自己是经过合法程序选举的村民小组长,其召集村民开会的行为只能按照公民集会的规定处理。我国宪法给予了公民集会的自由,但是不经过主管机关的许可而进行的集会,都是非法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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