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图■记者李朕葳通讯员刘静淑王红旭
2009年8月4日,李先生与金乡县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团购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交房期限以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确定的交房期限为准,暂定最迟不超过2011年11月30日,但如遇特殊情况,该房产公司可据实予以延期,签订协议书当天,李先生向该房产公司缴纳认购金10万元。
期间,李先生发现某房产公司迟迟未开工建设协议书中的住房,多次与房地产公司进行交涉,而房产公司则称,政府改变了欲建设房屋的城市规划,致使自己不能向李先生如期交房。无奈之下,李先生将这家房产公司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李先生与某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团购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享有相应权利。
由于某房产公司至今未能开工建设团购房,致使李先生团购房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李先生与某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团购协议应予以解除,某房产公司收取李先生的认购金10万元应予以返还。虽然李先生与某房产公司在商品房团购协议中约定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依据确定违约责任,但双方至今并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某房产公司未交付房屋,因此其应负相应的合同违约责任,对李先生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地产公司辩称由于政府城市规划改变未能及时交房,属于商品房团购协议的免责情形,该辩解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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