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红军
尽管过去了2年多,但今年51岁的老文(化名),依然对6万元的税款耿耿于怀。
在嘉祥县黄垓镇的畜牧产业园,老文经营着一家牛羊专业合作社。
他告诉记者,2015年8月,在当地综合治税过程中,他缴纳了一笔6万元的税款。之后,他多次跟镇政府财政所索要税票,直到2016年9月,他才收到了一张6万元的“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
老文说,自己在2014年成立了一家养殖场,2016年变更为牛羊合作社,主营范围是牛羊驴的饲养和销售。2015年上半年,自己收到当地镇政府的一张4万元综合治税通知单,要求所有养殖场都必须交。由于迟交了一段时间,在当地政府多次催缴后,他还多交了2万元。
记者11月23日晚收到的落款为“黄垓镇党委政府”、日期为2018年9月8日的一份材料中说:老文反映的黄垓镇政府2015年乱收税并不属实。
这份材料解释说:当事人将应缴纳税款中的6万元存入镇财政所账户,但未及时将其转账凭证提交镇财政所,无法对转入的6万元认定为是他转入的。2016年9月22日,在他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证明后,镇财政所将其缴纳的6万元社会综合治税款,转交至县地税局办税营业大厅(税种为耕地占用税),并将县地税局开具的缴税凭证转交给他。
这份材料中说:2015年,黄垓镇配合嘉祥县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经济实体(个体经营企业)进行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并聘请济宁市勘测院对62个个体经营企业的经营面积,在经营者指定边界上进行了测量。(老文)经营企业占耕地面积5693平方米,当地征收标准为30元/平方米,应缴纳耕地占用税17.079万元。截至目前(9月8日),当事人尚有11.079万耕地占用税未缴纳。
11月21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黄垓镇镇政府一位负责人说:“不管是什么税,我们配合税务部门,将钱交到国家就可以了。”
除了税票的问题,老文还感觉这笔税交得“不公平”。“我交钱后问过镇政府财政所人员,说是所有养殖场都交了。但后来,我打听了多家养殖场,他们有交5000元的,有交1万元、2万元、3万元的,还有好多分文没交,到现在都不了了之,纳税政策为什么不一视同仁?”
21日当天,记者又走访了当地4家养殖企业或个人,均表示没有交过“耕地占用税”。一位养马场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养殖场是租赁当地村民的土地,每年就是给他们四五万元的场租费,没有交过耕地占用的税费。
黄垓镇镇政府前述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地从2012年开始推行社会综合治税,地方政府配合税务部门,最终由税务部门根据生产、经营等综合情况核定税额。按照有关规定,耕地占用税应该一次交清,但考虑到企业负担,畜牧业又是当地扶持的产业,这些企业都是按照场地面积大小,分期分批交钱。在耕地占用税征收过程中,由于部分个体企业因经营不善已停业等原因,未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并非不需缴纳耕地占用税。
11月22日上午,记者来到嘉祥县税务局,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过去征收耕地占用税,是企业或个人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时,首先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但按照有关规定,不管合法还是违规占用耕地,都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记者看到,2008年起施行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同时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畜禽养殖设施。
嘉祥县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比较复杂,在征收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信息不太清楚、征收不太均衡的情况。黄垓镇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养殖企业,基本上都是未批先建,主要从事牛、羊等牲畜交易,目的是购销,这种模式就是商业行为,而不是纯粹的养殖活动。
这位负责人表示,村民在自己的土地上养殖畜禽,一般不缴纳耕地占用税。但是,大型养殖场的办公场所、仓储车间等,都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11月23日下午,老文给记者打电话说,镇里领导找他谈话;当天傍晚,老文给记者打电话表示,当地政府部门跟他协商了,并已经处理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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