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山东省邹城人刘某,2017年7月29日晚上在被淄博某公司指派至嘉祥县辖区内一工地工作时受伤,2018年6月19日刘某向嘉祥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单位认为公司的注册所在地和生产经营地均在淄博,嘉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没有管辖权。
案例评析:
案件焦点:公司注册地在淄博,刘某被单位指派到嘉祥工地工作时受伤,嘉祥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有无管辖权?
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刘某所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在淄博,并不在嘉祥,故嘉祥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没有管辖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虽然刘某所在公司注册地在淄博,但是公司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目前在嘉祥辖区内有实际经营,在工地设立了项目部,并安排刘某长期在工地工作,嘉祥工地亦是公司的生产经营地,故嘉祥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具有管辖权。
嘉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淄博某公司目前在嘉祥辖区工地设立了项目部,并安排刘某长期在工地工作,嘉祥工地亦是公司的生产经营地。最终,嘉祥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受理了刘某的申请并经过调查核实后作出了工伤认定结论。
启示与思考:笔者认为,生产经营地既包括企业的注册所在地,也包括职工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受理这一类工伤认定案件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受伤害职工自愿选择的前提下,本着对受伤害职工负责、方便、就近的原则。本案中,刘某家住邹城,自愿选择在嘉祥申请工伤认定,嘉祥县人社局本着方便、就近的原则依法受理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付炯炯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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