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邵建国 通讯员 周广伟
出狱后不思悔改屡次盗窃,把赃物卖给废品收购站,而废品收购站老板明知是赃物仍然照收不误,二人最终都受到法律的制裁。
盗电瓶55块,价值万余元只卖2000多元
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89年出生的被告人高某,是巨野县太平镇人,另一被告人刘某建系某废品收购站老板,两人均有犯罪前科。
2014年12月某日凌晨,高某到位于巨野县龙堌镇变电站东北角的路口踩点。溜达了一个小时后,他找到作案目标:一辆停放在一装修公司门口的摩托三轮车。发现装修公司门口有摄像头,他没有贸然下手,而是先躲在土堆后观察了一个半小时,确定周围无人后,找来木棍推开摄像头,盗走车辆。高某将车开往废品收购站,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290元。
2015年1月某日凌晨,高某到嘉祥县一酒厂东侧的十字路口蹲点,发现一卖鸡蛋的商店门口和附近各放着一辆摩托三轮车,下手偷走。折腾到天快亮,也没能开出多远,他将其中一辆骑走,另一辆扔到胡同里,这辆车被失主找回。
2015年5月,高某骑着偷来的摩托三轮车到龙堌镇的一家电瓶加工厂,一次偷走55块电瓶,连续问了几处废品收购点,老板都不敢收。转悠了半天,高某赶到被告人刘某建的废品收购站。刘某建询问电瓶的来路,高某谎称厂子倒闭才拿出来卖的。刘某建看电瓶很新,虽然不相信高某的说辞,但还是以2300多元的低价收下。经鉴定,这55块电瓶价值达13200元。
累计作案5次,窃取赃款赃物折合5万余元
高某连续高频次的作案,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去年6月,公安机关在巨野一网吧将他抓获。
经鉴定,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高某在龙堌镇等地共作案5次,窃取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50548元。被告人刘某建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经鉴定,赃物总价值17490元。
近日,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建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两起同种犯罪,具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旦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