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晚报记者 邵建国
【案例一】
14岁男孩怒杀7岁女童后再奸尸
被告人简况:
申小雨(化名),男,1998年出生,东明县人,小学文化。
案件回放
2012年8月5日14时许,申小雨在家中想要午睡时,同村7岁的被害人陆青(化名)去找他的妹妹玩耍。陆青反复向申小雨追问其妹的去向,申小雨恼羞成怒,将陆青推倒在地,陆青大哭不止。
为防止他人听见,申小雨用右手掐住陆青的脖子,左手拿起床上的枕巾捂住陆青口鼻,致她机械性窒息死亡。申小雨将陆青尸体奸污后,骑电动车将装有陆青尸体的塑料化肥袋抛至村西北地一机井内。
以案说法
被告人申小雨犯罪时刚满14周岁,正处于青春的懵懂期,世界观、价值观均未形成,被告人的监护人没有意识到家庭环境对一个孩子成长的重要性,更没有意识到处于青春期的孩子不仅需要来自家庭的关爱,更需要来自家庭的教育,长期家庭环境的影响和家庭教育的缺失,让处于最危险年龄阶段的申小雨心灵扭曲,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对此,法院希望通过本案的审判,被告人申小雨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申小雨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担当起监护责任,在忙于工作生活的同时,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管理。
综合该案被告人申小雨的犯罪情节、作用、危害后果及犯罪后的表现,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申小雨有期徒刑15年,由被告人的监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等费用。
【案例二】
一帮“90后”抢钱,却殴打折磨致人死亡
被告人简况:
刘东山,男,1984年出生;邱伟,男,1992年出生;商奇,男,1993年出生;王汀,男,1994年出生;牛大宝,男,1994年出生;刘国,男,1992年出生;程小兵,男,1993年出生;周轩,男,1993年出生;杨明,男,1995年出生。(被告人均为化名)
案件回放
2008年12月23日晚7时许,刘东山、邱伟、牛大宝、刘国四人到牡丹体育广场附近欲寻机会盗窃自行车未成,后往回走至菏泽环城公园与解放街路口处,发现被害人钟大海(化名),四人遂商议抢劫其钱财。在刘东山提议下,其和邱伟从网吧约来程小兵、周轩。
后来,6人将钟大海挟持至环城公园一家属院东侧城墙上时,碰到商奇,刘东山让他留下。刘东山又约来王汀等。这些人共同对钟大海拳打脚踢,并用树枝、木棍等工具对他进行殴打,并抢走其身上现金10余元。钟大海朝大堤西边的沟里跑,他们追上后继续对他实施殴打。
在抢钱完成后继续对钟大海殴打的过程中,刘东山等六人还采取让他磕头、吃烟头、往他嘴里尿尿、背上压石头并在上面踩等方式折磨他。
整个殴打、折磨过程持续约三个小时,事后将钟大海弃于环城公园城墙西侧一深坑内。次日凌晨,刘东山等6人回到作案现场,用树叶、石棉瓦等将钟大海的尸体掩盖后离开。后来,邱伟返回将尸体焚烧。
以案说法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邱伟初中没有上完便辍学在家,缺乏父母管教,长期沉迷于网络,结识了一些不良人员;被告人商奇八岁时父母离异,缺乏家庭温暖,遂时常上网并结识了一些品行不端的人,以致走向犯罪的道路;被告人王汀父忙于工作,致其缺乏管教,迷恋上网,初一辍学后外出打工;被告人牛大宝三岁时父母离异,小学五年级便辍学,后步入社会结识了一些不务正业的青少年;被告人程小兵初二辍学,喜欢上网,结交了不良人员……
法院最终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各被告人死缓和2年至14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
【案例三】
5名“95后”尾随两女孩,实施轮奸抢劫
被告人简况:
刘顺水,男,1995年出生,小学文化;李阿飞,男,1996年出生,小学文化;李杰,男,1995年出生,小学文化;曾强,男,1998年出生,小学文化;李旺,男,1999年出生,小学文化。(被告人均为化名)
案件回放
被告人刘顺水、李阿飞、李杰、曾强、李旺于2013年9月20日凌晨3时许,尾随下班回家的被害人邢美、马丽丽(被害人为化名)至牡丹区牡丹办事处房庄村北侧日东高速桥下时,用摩托车将两人挤倒。
随后,刘顺水等人又将两被害人拉至附近的树林内,对二人殴打恐吓,后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将两人轮奸。
被告人刘顺水、李阿飞、李杰抢劫邢美现金200元,被告人刘顺水在奸淫马丽丽后将她随身携带的300元钱抢走。
以案说法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该案5名被告人均小学未毕业就辍学,辍学后常不在家,缺少家庭教育和监管。5名被告人的家长均不了解孩子的交友情况、思想状况和生活情况,双方缺少沟通。5名被告人法制意识淡薄,我行我素,没有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无视法律,以致走上犯罪的道路。
法院认为,5被告人强行对两名被害人实施轮奸,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刘顺水、李阿飞、李杰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法院依法判处5名被告人9年至17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
【案例四】
为朋友“架势”却捅死人
被告人简况:
吴振,男,1989年出生,巨野县人,初中文化;尚文晴,女,1992年出生,嘉祥县人,初中文化;王海滨,男,1992年出生,郓城县人,初中文化;李正虎,男,1990年出生,初中文化。(被告人均为化名)
案件回放
2010年8月29日凌晨1时许,尚文晴等人酒后回到其居住的巨野县城北关一家旅社,因说话声音大,与另一房间内的被告人王海滨、李正虎及被害人邹未幸 (化名)发生争吵,尚文晴遂电话通知李义天(化名)等前来,李义天约被告人吴振等一起赶到旅社,在该旅社门口,双方发生殴斗。
殴斗过程中,被告人吴振从与其厮打的被害人邹未幸手中夺过一把单刃尖刀,猛刺被害人邹未幸胸、腹、四肢等部位数刀,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吴振外逃,2010年11月3日被嘉祥县公安机关抓获。
以案说法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振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被告人尚文晴、王海滨等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基于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尚文晴、王海滨、李正虎均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2年6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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