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益诉讼的含义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2.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法律依据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在全国全面铺开。两大诉讼法修改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收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金昌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开展以来,金昌检察机关共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5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7件,涉及生态环境领域27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9件,国有财产保护领域2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3件。两年多以来,全市两级三院始终坚持围绕服务金昌发展大局,紧盯民生热点,督促修复被破坏的地貌50万平方米,补种被砍伐的林木3468棵;收回国有土地出让金394万元、人防易地建设费76万余元,督促各行业150余家经营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为建设幸福美好金昌,贡献检察力量。其中,金川区院办理的小饭桌案件和永昌县院办理的永昌县水泉子村人饮水氟超标案被《检察日报》《甘肃日报》、学习强国、正义网等14家报刊和网站报道和转载,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好评。
金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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