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0日金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罗新超本人的辞职请求,金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罗新超辞去金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请求。须报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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