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人民币形象和信誉,净化人民币流通环境,规范人民币图样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整治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和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严禁营销宣传各类伪造“纪念币”“纪念钞”等物品的行为;
2、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3、不得销售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销售经批准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时,不得滥用许可进行虚假宣传和炒作;
4、存在上述行为的经营者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自查整改,消除违法后果。在本通告发布后,如再继续从事上述经营行为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5、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广大市民积极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0935-8610561 12315
特此通告
中国人民银行金昌市中心支行
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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