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国:
经本局调查确认,你涉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电子计价秤。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决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经多次与你联系未果,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金)市监罚告字〔2021〕10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请与我局联系(电话:0935-8325281)。
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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